1、項目單位以海關監管期內的特定減免稅貨物向國內外金融機構作貸款抵押的,須事先持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書面申請,經核準后方可辦理貸款抵押手續。對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特定減免稅貨物不得用于抵押貨款地。
2、特定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限于向中國境內金融機構或境外金融機構。項目單位不得以特定減免稅貨物向除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法人、團體或公民設定抵押。
境內金融機構系指在中國境內注冊登記、并經主管機關批準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托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
境內金融機構包括內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其中“外資金融機構”系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經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含有外國資本的金融機構,具體包括: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等。
3、抵押貸款數額與特定減免稅貨物(抵押物)應繳稅款之和,應當小于該特定減免稅貨物(抵押物)的實際價值;該特定減免稅貨物(抵押物)的實際價值以海關估價為準。
4、當抵押貸款無法清償時,需要以監管期內的特定減免稅貨物(抵押物)折(變)價抵償貸款時,項目單位應先辦理稅款擔保轉稅手續;已簽署海關、金融機構和項目單位三方書面協議的,項目單位(抵押人)或金融機構(抵押權人)應當先從抵押物的折(變)價款中優先償付稅款后,剩余部分再清償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