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認定貨物的原產地時,會出現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是貨物完全是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或生產制造,另一種是貨物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地區)生產或制造。無論是優惠原產地規則還是非優惠原產地規則,都要確定這兩種貨物的原產地認定標準。
對于完全在一國(地區)獲得的產品,如農產品或礦產品,各國的原產地認定標準基本一致,即以產品的種植、開采或生產國為原產國,這一標準通常稱為“完全獲得標準”(Wholly Obtained Standard)。對于經過幾個國家(地區)加工、制造的產品,各國多以最后完成實質性加工的國家為原產國,這一標準通常稱為“實質性改變標準”(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Standard)。實質性改變標準包括稅則歸類改變標準、從價百分比標準(或稱增值百分比標準、區域價值成分標準等)、加工工序標準、混合標準等。
稅則歸類改變標準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對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進行加工、制造后,所得貨物在.《協調制度》中的某位數級稅目歸類發生了變化。
從價百分比標準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對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進行加工、制造后的增值部分超過了所得貨物價值的一定比例。
加工工序標準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進行的賦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貨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一)優惠原產地認定標準1.完全獲得標準
完全獲得,即從優惠貿易協定成員國或者地區(以下簡稱成員國或者地區)直接運輸進口的貨物是完全在該成員國或者地區獲得或者生產的,這些貨物指:
(1)在該成員國或者地區境內收獲、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產品;(2,)在該成員國或者地區境內出生并飼養的活動物;
(3)在該成員國或者地區領土或者領海開采、提取的礦產品;(4)其他符合相應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完全獲得標準的貨物。原產于優惠貿易協定某一成員國或者地區的貨物或者材料在同一優惠貿易協定另
一成員國或者地區境內用于生產另一貨物,并構成另一貨物組成部分的,該貨物或者。材料應當視為原產于另一成員國或者地區境內。
為便于裝載、運輸、儲存、銷售進行的加工、包裝、展示等微小加工或者處理,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確定。在貨物生產過程中使用,本身不構成貨物物質成分,也不成為貨物組成部件的材料或者物品,其原產地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確定。
2.稅則歸類改變標準
稅則歸類改變,是指原產于非成員國或者地區的材料在出口成員國或者地區境內進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貨物在《協調制度》中稅則歸類發生了變化。
3.區域價值成分標準
區域價值成分,是指出口貨物船上交貨價格(FOB)扣除該貨物生產過程中該成員國或者地區非原產材料價格后,所余價款在出口貨物船上交貨價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不同協定框架下的優惠原產地規則中的區域價值成分標準各有不同,部分貿易協定的區域價值成分標準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亞太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亞太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管理辦法》)規定,在生產過程中所使用 的非成員國原產的或者不明原產地的材料、零件或產物的總價值不超過該貨物船上交貨價(FOB價)的55%,原產于最不發達受惠國(即孟加拉國)的產品的以上比例不超過65%。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中國一東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原產地管理辦法》)規定,在東盟成員國非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貨物,其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非原產于中國一東盟自貿區的材料、零件或者產品的總價格不超過該貨物船上交貨價格(FOB)的60%,并且最后生產工序在東盟成員國境內完成;或者其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產于任一東盟成員國的中國一東盟自貿區成分不低于該貨物船上交貨價格(FOB)的40%。
(3)港澳CEPA項下的原產地規則要求,在港澳獲得的原料、組合零件、勞工價值和產品開發支出價值的合計,與在港澳生產或獲得產品FOB價的比例應不低于30%。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規定,除《與我國建交的最不發達國家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另有規定外,在受惠國境內,部分或者完全使用非受惠國原產材料生產的貨物,其增值部分不低于所得貨物船上交貨價格(FOB)的40%。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海峽兩岸合作框架協議)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4.制造NTT序標準外語學習網
制造加工工序,是指賦予加工后所得貨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5.其他標準
其他標準,是指除上述標準之外,成員國或者地區一致同意采用的確定貨物原產地的其他標準。
6.直接運輸規則
“直接運輸”是指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從該協定成員國或者地區直接運輸至中國境內,途中未經過該協定成員國或者地區以外的其他國家或者地區。
原產于優惠貿易協定成員國或者地區的貨物,經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運輸至中國境內,不論在運輸途中是否轉換運輸工具或者作臨時儲存,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直接運輸”:
(1)該貨物在經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時,未做除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必須處理以外的其他處理;
(2)該貨物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停留的時間未超過相應優惠貿易協定規定的期限;
(3)該貨物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作臨時儲存時,處于該國家或者地區海關監管之下。
不同協定框架下的優惠原產地規則中的直接運輸規則各有不同,部分貿易協定的直接運輸規則如下:
(1)《(亞太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管理辦法》中的直接運輸規則是指:——貨物運輸未經任何非成員國境內;
——貨物運輸途中經過非成員國,無論是否在這些國家或者地區轉換運輸工具或者作臨時儲存,同時符合由于地理原因或者僅出于運輸需要,貨物未在這些國家或者地區進入貿易或者消費領域,貨物在經過這些國家或者地區時未作除裝卸或者其他為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必須處理以外的其他處理這3個條件。
(2)《(中國一東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原產地管理辦法》中的直接運輸規則是指:
該協議項下的進口貨物從東盟成員國直接運輸至我國境內,途中沒有經過中國一東盟自貿區成員國以外的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原產于東盟成員國的貨物,經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運輸至我國,不論在運輸中是否轉換運輸工具或者作臨時儲存,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視為“直接運輸”:
——該貨物經過這些國家或者地區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運輸需要;——未進入這些國家或者地區進行貿易或者消費;
“——該貨物經過這些國家或者地區時,未作除裝卸或者為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必須處理以外的其他處理。
(3)香港CEPA項下的香港原產進口貨物應當從香港直接運輸至內地口岸;澳門CEPA項下的進口貨物不能從香港以外的地區或者國家轉運。
(4)《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中的直接運輸規則是指:
申報享受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的進口貨物從受惠國直接運輸至我國境內,途中未經過中國和該受惠國以外的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貨物經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運輸至我國境內,不論在運輸途中是否轉換運輸工具或者作臨時儲存(注:相關貨物進入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停留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視為“直接運輸”:
——未進入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貿易或者消費領域;
——該貨物在經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時,未作除裝卸或者其他為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必須處理以外的其他處理;
——處于該國家或者地區海關的監管之下。
(5){ECFA項下原產地管理辦法》規定所稱的“直接運輸”,是指該協議項下進口貨物從臺灣地區直接運輸至中國大陸,途中未經過中國大陸、臺灣地區以外的其他第三方。原產于臺灣地區的貨物經過中國大陸、臺灣地區以外的一個或者多個第三方,不論是否在第三方轉換運輸工具或者臨時儲存(注:貨物進入第三方停留時間自運抵該方之日起不得超過60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視為“直接運輸”:——由于地理原因或者運輸需要;
——貨物在該第三方未進行貿易或者消費;
——除裝卸、重新包裝或者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必須的處理外,貨物在該第三方未經其他處理;
——該貨物在第三方作臨時儲存時,處于該第三方海關監管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