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實提供單證及其他相關資料的義務,即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時,應當按照《審價辦法》的有關規定,向海關如實提供發票、合同、提單、裝箱清單等單證。根據海關要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如實提供與貨物買賣有關的支付憑證,以及證明申報價格真實、準確的其他商業單證、書面資料和電子數據。
2.如實申報及提供相關資料的義務,即貨物買賣中發生《審價辦法》規定中所列的價格調整項目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價格調整項目如果需要分攤計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根據客觀量化的標準進行分攤,并同時向海關提供分攤的依據。
3.舉證證明特殊關系未對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產生影響的義務,即買賣雙方之間雖然存在特殊關系,但是納稅義務人認為特殊關系未對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產生影響時,應提供相關資料,以證明其成交價格符合《審價辦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