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監管倉庫內不得對所存貨物進行加工,如需分揀、改變包裝、加刷嘜頭,應經主管海關同意,并在海關監管下進行。
2、出口監管倉庫所存貨物儲存期限為六個月,如因特殊情況可向主管地海關申請延期,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貨物儲存期滿仍不運出境,也不辦理有關進境手續的,由海關將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3、出口監管倉庫所存貨物在儲存期間發生短少或滅失,除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者外,其短少或滅失部分,應由倉庫經營單位承擔交納稅款的責任,并由倉庫主管海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1、出口監管倉庫內不得對所存貨物進行加工,如需分揀、改變包裝、加刷嘜頭,應經主管海關同意,并在海關監管下進行。
2、出口監管倉庫所存貨物儲存期限為六個月,如因特殊情況可向主管地海關申請延期,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貨物儲存期滿仍不運出境,也不辦理有關進境手續的,由海關將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3、出口監管倉庫所存貨物在儲存期間發生短少或滅失,除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者外,其短少或滅失部分,應由倉庫經營單位承擔交納稅款的責任,并由倉庫主管海關按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