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擴大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實施范圍的通知》(簡稱《通知》)批準天津市天津港遼寧省大連大窯灣港浙江省寧波舟山港福建省福州江陰港區、廈門海滄港區、廈門東渡港區山東省青島市青島港自4月1日起作為離境港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進一步支持了對外貿易發展。
擴大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實施范圍主要為: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從啟運地口岸(以下稱啟運港)經停指定口岸(以下稱經停港)自離境地口岸(以下稱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擴大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適用范圍主要包括:運輸企業為在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失信企業除外)并且納稅信用級別為B級及以上的航運企業、運輸工具為配備導航定位、全程視頻監控設備并且符合海關對承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工具要求的船舶、稅務總局定期向海關總署傳送納稅信用等級為B級及以上的企業名單;出口企業的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為一類或二類并且在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失信企業除外)、海關總署定期向稅務總局傳送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名單(失信企業除外)企業信用等級發生變化的定期傳送變化企業名單。(危險品不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