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時間,國內各主要港口陸續公布去年全年貨物及集裝箱吞吐量,上海港、寧波舟山港、山東港口等貨物吞吐量及集裝箱吞吐量同比2021年,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長,在疫情此起彼伏的2022年能取得這樣的成就,是值得肯定的。
不過,吞吐量的多寡只能證明港口的硬件設施。在當下港口競爭中,代表航運服務的“軟件”越來越成為港口核心競爭力的展現。
在筆者看來,航運市場上的眾多航運主體中,船東和貨主是主力,港口則被視為向船東和貨主提供終端服務的受雇人(受托人),處于航運輔助業的法律地位,這也帶來了吞吐量數據的利弊。
一方面,吞吐量的統計數據主要可證明兩個有利的事實,即港口的硬件可以實現的最大裝卸量,證明該港口周邊方圓幾百公里范圍內的經濟發展狀態。
另一方面,以吞吐量為主要統計指標掩蓋了港口的服務能力,即掩蓋了向船東和貨主提供的船舶滯港率和貨損貨差率,這兩個數據所代表的軟件服務是船東和貨主渴求的,也是港口最基礎的服務功能。
此外,吞吐量數據因口徑不同,往往會出現發布數據與實際數據不同,或者各個港口統計方式不同導致數據差異等問題。
在港口軟實力當中,船舶滯港率是一個重要的衡量標準。每一個船東都要計算船舶使用效率和船舶生產率等,在計算船舶運輸量指標中有貨物周轉量,這是代表船舶是否盈利和靈活運營的主要指標。船舶在一個港口錨地等待時間越長,運輸距離就會越小,這足以證明該船舶盈利很少。
如果港口裝卸能力跟得上,但是因疏港效率等原因發生擁堵,造成等待裝卸貨物的船舶在錨地長時間待泊,就會給船舶帶來災難性的滯港損失。不過在現行的合同條款中,此類滯港損失是由船東自己承擔,或者依據運輸合同由貨主承擔,而不需要港口來承擔,所以港口對船舶在港口錨地的待泊損失一般不會特別重視。
從這一點而言,如果國家從法律規范方面提出港口對船舶滯港應承擔一定責任,就有可能倒逼港口改善相關流程和設施,讓船舶靠離港更為順暢,從而提升口岸環境,助力經濟發展。
除船舶滯港率之外,貨損貨差率也是港口軟實力體現的重要指標。在港口發生的貨損貨差,有可能是原殘(即在裝貨港或者航行途中船員管貨不善造成的),也可能是工殘(即港口裝卸造成的),還有第三種貨損的可能性,即因為港口擁堵,船舶不能直接靠泊卸貨,在錨地待泊數周時間,由于天氣炎熱,船載貨物熱損,在實踐中一般將此類貨損歸于原殘。
但應從法律角度審視此類貨損,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港口是否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另外,貨物卸船后,還有可能要在港口保管一段時間,其間,也極易發生貨損問題。因此,計算貨損貨差率,是敦促港口文明裝卸和悉心保管貨物的一個必要手段,也能進一步提升港口軟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