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運輸保險的規定通常包括保險標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等方面,具體如下:
保險標的范圍:一般來說,凡在國內運輸的貨物均可作為保險標的。但對于金銀、珠寶等珍貴財物,非經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蔬菜、水果、活牲畜等通常不在保險標的范圍內。
保險責任:不同運輸方式和險別的保險責任有所差異。一般情況下,因火災、爆炸、雷電等自然災害,運輸工具碰撞、擱淺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貨物損失,以及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發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此外,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保險人也負賠償責任。
除外責任:戰爭或軍事行動、貨物的自然損耗、市價跌落、本質上的缺陷、運輸延遲,以及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等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通常不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義務:被保險人需如實告知相關信息,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的同時,按規定繳清保險費。還應保證貨物包裝符合標準,遵守安全運輸規章制度,協助保險人進行防損查驗。當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并采取必要措施救護貨物。
賠償處理: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應提供保險單、運單、發票等有關單證。保險人根據保險責任范圍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按約定執行,通常以保險金額為限。若損失應由第三者負責,被保險人應首先向第三者索賠,如要求保險人先予賠償,需將追償權轉移給保險人并協助追償。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后的殘值,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被保險人從獲悉貨物遭受損失之日起,需在規定時間內(通常為一到二年)向保險人申請賠償,否則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此外,國際貨物運輸保險還需遵循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實信用原則、損失補償原則和近因原則等基本原則。并且,其險別更為豐富,除了基本險別外,還有多種附加險別和特別附加險別可供選擇,以滿足不同的運輸風險保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