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限行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成都限行規定如下:
1. 限行時間:
- 工作日 7:30 至 20:00。
- 部分特殊情況,如 2024 年 02 月 10 日起,外地燃油車、本地燃油車限行時間為工作日 07:30 - 20:00(節假日除外)。
- 2020 年 12 月 29 日起,崇州市孔子廣場及周邊全天限行。
2. 限行范圍:
- 成都市繞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內所有道路。
- 崇州市孔子廣場及周邊。
3. 限行車輛:
- 所有“川 A”“川 G”及外地籍小型、微型載客汽車。
- 部分車輛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包括懸掛新能源汽車號牌的載客汽車、持 C5 駕駛證的殘疾人駕駛的殘疾人專用汽車、軍車、警車、消防救援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巡游出租車、懸掛使領館號牌車輛及經批準臨時入境外籍車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受行駛線路、行駛方向限制的車輛。
4. 限行規則:
- 上述限行車輛按照機動車號牌(含臨時號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數字分為五組,每個工作日禁止一組上述限行時間和限行區域內通行。尾號組合及對應規則分別為:星期一為“1”和“6”;星期二為“2”和“7”;星期三為“3”和“8”;星期四為“4”和“9”;星期五為“5”和“0”。星期六、星期天因法定節假日調休變更為工作日的,當日不實施“尾號限行”。
5. 限行處罰:
- 違反限行規定,將面臨罰款 100 元,記 1 分的處罰。
6. 特殊車輛限行:
- 禁止三輪摩托車、三輪輕便摩托車以及發動機排量 150 毫升以上的兩輪摩托車(警用、搶險等特種用途摩托車除外)在成都市繞城高速(G4202)以內(含繞城高速)區域的道路上行駛。
- 未取得入城證的摩托車全天禁止在成都市三環路以內(不含三環路輔道)以及成都高新南區劍南大道以東,科華南路、世紀城路、世紀城南路以西,天府四街、天華二路以北(含上述道路),三環路以南(不含三環路輔道)區域內的道路上行駛。
- 摩托車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核發行駛證和號牌禁止上道路行駛。
- 禁止擅自改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兩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以及兩輪輕便摩托車、三輪輕便摩托車上道路行駛。
- 駕駛、乘坐摩托車應當佩戴安全頭盔,駕駛摩托車應當各行其道,駕駛摩托車載物應當遵守載物規定,駕駛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有追逐競駛違法行為。
7. 貨車限行:
- 全天 24 小時禁止國Ⅲ及以下排放標準的貨車駛入成都繞城高速(G4202,不含)以內區域。
- 全天 24 小時禁止國 IV 及以下排放標準的環衛車、混凝土運輸車駛入成都繞城高速(G4202,含)以內區域。
- 每日 7:00 至 19:30 禁止貨車通過收費站及互通立交駛入成都繞城高速(G4202);除持有國 VI 貨車通行碼的冷鏈運輸車和三綠工程車外,其它 7:00 前已駛入成都繞城高速(G4202)的貨車及 17:00 前已駛入成都繞城高速(G4202)的持碼貨車,禁止繼續在成都繞城高速(G4202)上行駛,須在早晚高峰時段(7:00 至 9:00、17:00 至 19:30)開始前從最近的收費站(天府收費站、錦城湖收費站除外)或互通立交駛往成都繞城高速(G4202)外側區域或繞城高速服務區。
- 外地籍貨車,每日 7:00 至 21:00 禁止在成都繞城高速(G4202,不含)以內和高新南區繞城外區域[成都繞城高速(G4202,不含)以南、劍南大道(含)、天府五街(含)、天府大道中段(含)、天華二路(含)、世紀城南路(含)、世紀城路(含)、世紀城東路(含)、科華南路(含)合圍區域]內的所有道路行駛。
- 川 A、川 G 貨車,每日 7:00 至 9:00、17:00 至 19:30 禁止在三環路(含)至成都繞城高速(G4202,不含)之間區域道路行駛。
- 川 A、川 G 貨車,每日 7:00 至 21:00,禁止在三環路(不含)以內區域和高新南區[三環路(不含)、劍南大道(含)、天府五街(含)、天府大道中段(含)、天華二路(含)、世紀城南路(含)、世紀城路(含)、世紀城東路(含)、科華南路(含)合圍區域]內的所有道路行駛。
- 以下車輛不受上述規定限制:懸掛新能源汽車號牌貨車、軍車、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和中國郵政專用車。
- 憑貨車電子通行碼通行車輛:確需在禁行區域禁行時段內通行的燃油、燃氣貨車,按照《2024 年成都市貨車電子通行碼管理辦法》辦理相應類型的貨車電子通行碼后,允許按規定在禁行區域內通行。
- 貨車在道路行駛時,須按照交通標志、標線的具體指示行駛。
- 其他通行規定:建筑垃圾運輸車、危化品運輸車通行政策按相關規定執行。遇大型活動、道路建設、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相應級別啟動時及其它情況需調整交通管理措施時,以公安機關發布的相關通告和執勤民警的指揮為準。相關政府部門根據大氣污染防治需要和道路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將適時對貨車通行的區域和時段等進行調整,并提前向社會公告。違反本通告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