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對事故現場勘察、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查明交通事故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后作出的技術性結論。
它是一種證據不具拘束力和執行力當事人可質疑其真實性等法院會審查其效力和證明力若有錯誤可不采信以審理認定事實定案。
其目的是分清責任為處分肇事者和事故損害賠償處理提供依據。
應載明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經過證據及形成原因分析當事人過錯及責任或意外原因辦案部門名稱和日期等。
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蓋章加蓋專用章送達當事人并告知復核、調解和訴訟權利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一般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對需檢驗、鑒定的在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逃逸未偵破受害方要求出具的接到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并送達。未造成人員傷亡且事實清楚的交警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出具復雜的分情況經勘驗檢查現場的自勘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