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區(qū)別
1.法律規(guī)范的差異性:在勞務外包的環(huán)境下,其操作模式往往以合同法規(guī)則為基礎,強調雙方自主意愿的重要性,即“法無禁止即自由”。
而勞務派遣業(yè)務則需要參照勞動合同法,由于勞動合同法涉及到社會保障和公共利益等因素,因此它具有明顯的公法特性。
2.管理權限的分化:在勞務外包的情景下,承包方負責直接管理從事外包勞務的員工,而發(fā)包方并不能直接干預這些員工的工作。
在勞務派遣的情況下,員工主要由用人單位直接管理,用人單位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也將適用于這些被派遣的員工。
3.風險承擔的區(qū)別:在勞務外包的過程中,承包方招募員工所產生的用工風險并不影響發(fā)包方的權益。
在勞務派遣的環(huán)境下,勞務派遣機構不對被派遣員工的工作成果負有任何責任,所有的成敗風險均由用人單位承擔。
4.經營資質的要求:在勞務外包的運作模式中,承包方通常不需要具備特殊的經營資質。
但是,對于勞務派遣機構而言,它們必須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并且必須是經過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法人實體。
5.財務處理的差異:在勞務外包的活動中,承包方會從發(fā)包方支付的外包費用中,向從事勞務外包工作的員工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
在勞務派遣的環(huán)境下,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總額將會被納入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統(tǒng)計范圍內。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xù)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告知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二、用工單位辭退派遣工如何賠償
對于勞務派遣性質的員工,當面臨解雇之際,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給予雙倍于實際損失的賠償金;而關于經濟補償方面,則根據該員工在本單位所服務的年限,具體為每滿一年就可以獲得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賠償,如果該員工是在服務六個月以上但未滿一年的情況下遭到解雇,那么其應該獲得的補償也將以一年來計算;若不滿六個月,那么只能得到半個月工資的補償。
如果該員工的月工資水平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那么在計算經濟補償金額時,其標準將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進行支付,同時,其獲得經濟補償的年限最多不得超過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