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逃人員能辦理取保候審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網絡通緝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后,能不能辦理取保候審,要依據是否符合取保的條件而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期間逃跑能從重處罰嗎
盡管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脫逃這并不能成為對其從重處罰的理由。
至于脫逃的情節,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取保候審采取的保證方式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理,繳納保證金的,對保證金予以沒收;有保證人的,則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追究保證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了兩種量刑依據,一種是法定的,一種是酌定的;又規定了三種量刑種類,即從輕、減輕、從重。從輕和減輕作為對被告人有利的量刑種類,可以作為該兩種量刑種類的情節法律及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定權,但是對于從重的情節,法律及司法解釋則進行了嚴格限制,必須要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如果司法機關可以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那么法律及司法解釋有關應當從重的規定就變得毫無意義了。法律及司法解釋之所以規定哪些該從重,是有針對特殊情形的。
因此,從重應當以法律及司法解釋明文規定為準,不得以酌情而定。
總之,從重處罰作為加重被告人刑事責任的量刑種類,在沒有法律及司法解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不得適用。因此,盡管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脫逃,但是不能據此對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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